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风险不容小觑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8-05-05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从正在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从正在进行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由企业自行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而无须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扣除资料不再报送

  15号公告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现行税收政策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笔者提示,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将能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25号公告将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企业应根据本年度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第1行至第8行(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和第9行至第13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栏次,分别填报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笔者提示,对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的汇总清单、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类的逐项(逐笔)情况报告等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虽无须在申报资产损失扣除时报送给税务机关,但企业须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15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15号公告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无须报送并非无须保存相关资料,更不表示不符合规定、没有相关证据资料也可以任意进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针对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及预付款项)、非货币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资产等不同资产损失类型,分别按各自的资产损失证据标准来确认损失,并将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和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笔者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按照25号公告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并且完整、妥善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以便接受税务机关的核(检)查。申报资产损失扣除的企业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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