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18]35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14
摘要: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有关规定的,经确认公告后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告[全文废止]

财税法[2018]351号         2018-05-14

  税屋提示——依据安务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局 安徽省民政厅公告2020第2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公益性捐赠事业发展现状,现就我省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级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负责省级和省级以下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发布工作。其中,省民政厅负责核实汇总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对名单内的社会组织涉税事项进行复核;在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初审基础上,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向社会公开发布名单。市、县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相关工作。

  二、资格确认

  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有关规定的,经确认公告后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工作流程

  1.省民政部门定期将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分别提供给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收到名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事项复核并反馈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及时牵头组织资格确认工作,并将确认名单公开发布。

  四、资格确认

  公益性捐赠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认定起始年份为受理申请当年。

  五、后续监管

  1.各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工作会商和协调配合,确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任务落实。

  2.加强社会监督,省民政厅负责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

  3.切实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县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各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省级部门报告。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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