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8
摘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1996]190号       1996-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7月9日起,本法规废止《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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