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验法:IPO的一把双刃剑

来源:税屋 作者:陈涛 人气: 时间:2020-07-24
摘要:前段时间看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该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改为终验法,作为会计差错处理,并往前追溯至2018年。

  前段时间看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该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由完工百分比法改为终验法,作为会计差错处理,并往前追溯至2018年。该信息提到此次差错更正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但是没有提到对税收事项的影响,虽然税务处理不得而知,但是笔者还是提个醒:终验法对企业是一把双刃剑。

  什么是终验法?终验法是一种收入确认方法,多见于一些服务周期较短的施工类企业和劳务提供企业,本质上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一种极端情况,平时不确认收入,等甲方终验签字过关后再一次性确认收入。企业特别是一些准备IPO的企业为什么选择终验法,甚至在券商进场后不惜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把收入确认方法改为终验法呢?主要是发审委会严审企业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是否准确、公允,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是否存在人为操纵收入和利润的问题。若企业没有足够的内外部证据来支持,很难消除发审委对申请人利用完工百分比法调节、操纵利润的怀疑,谨慎起见,很多企业就改为终验法了。

  基于谨慎些原则,终验法在会计核算上是没有问题的,对企业来说更容易过会,但是同时也会引起不小的税务风险,特别是有的企业不做税会差异处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风险就更大了。我们来看一下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由此可见,不管企业会计上是否已确认收入,只要企业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已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产生,必须于次月申报增值税。实际上企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基本不存在,施工类企业绝大多数会在合同中约定付款节点,根据完工进度付款,企业必须如实按规定申报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见企业所得税更多的是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大于形式原则,绝大多数的项目施工是可以满足上述条件的,终验对税收收入确认影响很小,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在申报期末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申报企业所得税。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终验法确认收入这个问题上,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造成这个差异的关键点就是会计和税收对谨慎性原则的立场差异,会计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税法更多的是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在这里笔者提醒此类企业的财务人员,万万不可以会计要求代替税务规定,否则会带来重大税务风险,税务合规也是IPO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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