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9
摘要: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2018-07-09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目录清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1 24008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其他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
2 24014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二十二条:“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局) 纳税人
3 24015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
34 24016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修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
54 24017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
65 24018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其他权力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13十三条:“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
76 24019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第三3条:“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纳税人实际进口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进口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
87 24020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三十三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第1一条第三3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纳税人
98 24021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5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情况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釆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一1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商务部、财政部 纳税人
109 24022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
101 24026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其他权力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
112 24030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免)税审批(核准) 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11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纳税人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纳税人
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纳税人
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核准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八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税,如果凭证资料齐全、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退(免)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其他审核疑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纳税人
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核办理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二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受理申报并审核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
6.逾期申报退(免)税
核准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纳税人
7.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二2条:“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纳税人
8.免税卷烟核销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第一1条:“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纳税人
9.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五15条:“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纳税人
10.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十一11条:“主管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纳税人
11.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 其他权力事项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第六6条:“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证与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下列计算公式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
123 24033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8号令修改。第38号令第十五15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转制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
134 24035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8号令修改。第38号令第十五15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转制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
145 24039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8项: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24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级财政部门 纳税人
156 24040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21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七7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
167 24041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二十一第21条:“(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5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纳税人
178 24043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 1.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17条:“生产企业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在计划限额内,且开具有‘DDZG’标识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征消费税。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行申报缴纳消费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使用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已作免税油品核算的,其已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数量可抵顶下期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数量。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纳税人
  2.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其他权力事项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
进口地海关 纳税人
189 24049 中国税收居民
身份的认定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第二条 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
1920 24050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
企业核准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第十一条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附件6),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纳税人
201 24055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其他权力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5号公告):第六条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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