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政策变化简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人气: 时间:2018-01-07
摘要:编者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自动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政策有变化。现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销售额达标,而没有主动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3%的

  编者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自动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政策有变化。现与各位老师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销售额达标,而没有主动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呢?还是按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看看新、老政策是否有变化?

  一、老政策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

  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小结:纳税人如果销售额达标,而没有主动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会被自动、强制“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新政策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小结:如果未在达标后规定时限内(次月15日)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先下《税务事项通知书》,只有当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仍然不办理,才自动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综上所述,自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如果销售额达标,而没有主动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思考:2018年2月1日,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销售额后达标,查补的增值税是按3%的征收率征收还是按增值税税率征收。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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