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函[2006]290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7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生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入手,对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也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户籍管理。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函[2006]290号          2006-12-0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为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促进全省煤炭生产企业税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税收的征管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源头控管

1、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生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入手,对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也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户籍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生产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生产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2、彻底清查漏征漏管户。各地要组织开展清理和检查,结合今年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和对管户进行清查工作,对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检查。一是依靠政府支持和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管户动态监控,与国税、工商、国土、煤管等相关部门联系,信息交换与共享,对煤炭生产企业户数和情况进行比对,彻底清理漏征漏管户;二是对清查出的漏管户在依法处理、责令办证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登记造册,纳入计算机管理。

二、加强建帐管理,规范核定征收

严格规范征收方式,对煤炭生产企业实行普遍查帐征收、分类管理。要求煤炭生产企业要设置会计账簿,依合法有效凭证如实记载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准确核算盈亏。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确无建帐能力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经县级地税机关严格审核批准,采取核定产量等方法核定征收。定额的核定要经县局集体讨论审批,定额核定标准在不低于同类型、同规模实行查帐征收企业平均税负的基础上,从高计征,促其建账,实现由核定征收方式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实行定额公开,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定额公示。各县局要严格把关审批核定征收的企业,并对核定征收的煤炭生产企业报市局备案。同时各市、县局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加强定额管理的宏观监控工作和对定额执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建立定额总量监控制度,合理调控行业税负水平,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适时做好定额调整工作。

三、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控管

针对煤炭生产企业产量不实、难以掌握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全省新的综合征管软件,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把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全省各类煤矿生产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各地要充分运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这一科技手段,对煤炭生产企业产量的测定和税源的动态实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科学、有效地运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管,堵塞税收漏洞。

四、积极探索和创新纳税评估办法,推进税源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煤炭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作为重点,开展工作。认真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规范操作纳税评估,突出抓好煤炭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各地要深入调查,针对煤炭生产流通的经营特点,抓住购进、销售、运输等重点环节,找出煤炭生产企业税收管理的特点和内在规律,确定合理评估流程,建立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评估模型,多层次采集分析数据。评估模型主要可采用: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材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见晋地税征发[2005]30号)。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借鉴阳泉市地税局、晋中寿阳县地税局在煤炭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中摸索出的一套可行的办法及经验,认真开展和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五、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户责任

要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严格准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特别是重点产煤县地税机关要对煤炭生产企业实行相对集中管理,选调责任强、业务精的税收管理员把税收管理和服务落实好。

六、强化重点税源监控,逐步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税收预警分析机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现有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系统,对煤炭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成本费用、利润等情况的跟踪监控,强化煤炭税收分析,建立税收预警分析机制,按季测算分析煤炭行业同业税负情况,对税负异常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及时发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向税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进一步加强煤炭税收的征管力度。

七、加强欠税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一是认真开展欠税核查,切实摸清欠税底数。结合正在全系统上线运行的新的综合征管软件,各级要认真开展欠税核查工作,逐户逐笔核实登记。根据总局和省局制定的欠税管理办法,切实强化欠税的核算和管理。对欠缴税款的确认、核实、核算、监控、清缴能力评估、欠税清缴措施、死欠的核销、违规责任等有关欠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在欠税管理中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是做好欠税公告工作。贯彻实施好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进一步推进煤炭生产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八、强化税收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建立严格规范的事后核实查补机制。加大专项稽查力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典型涉税违法案件要加大惩处力度并进行公开曝光,打击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选择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涉税案件多发,税收秩序相对较差,煤炭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有效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九、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严格执法

深入贯彻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对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督。加强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基层地税机关核定的煤炭生产企业产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产量确认不实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对煤炭税收管理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每季度评议考核一次,年终集中评议考核。通过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