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和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采穗园 作者:李强 人气: 时间:2018-04-01
摘要:一、增值税 (一)适用所有企业(免增值税) 1. 农业生产、农产品 自产自销(含 公司 + 民户 模式以及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禽) 2.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3.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含转让、咨询) 4.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 5. 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

  一、增值税

  (一)适用所有企业(免增值税)

  1.农业生产、农产品自产自销(含“公司”+“民户”模式以及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禽)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3.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含转让、咨询)

  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

  5.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

  6.对电影制片和发行企业以及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广播电视企业收取的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收视费。

  7.学历教育

  8.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和养老服务

  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拟上市企业和重组企业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一)适用所有企业

  1.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含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6.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7.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0.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国债利息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6.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7.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节能服务)以及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4.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7.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拟上市企业和重组企业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

  (一)适用所有企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拟上市企业和重组企业

  财税[2015]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印花税

  (一)适用所有企业

  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3.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4.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6.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7.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8.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9.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0.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11.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免征印花税

  1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3.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14.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拟上市企业和重组企业

  财税〔2003〕183号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契税

  (一)适用所有企业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3.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4.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征收契税

  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二)拟上市企业和重组企业

  财税[2015]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对企业股改过程中因实施企业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8〕17号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与财税[2015]37号相比增加: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