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收入是否征税?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人气: 时间:2018-01-15
摘要:1、长期以来对违法收入是否征税一直存在争议。比如,关于小姐收入是否征税的讨论,也就是所谓的小姐税;贩毒收入、小产权房是否征税的对论等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对合法收入征税,对违法收入不是征不征税的问题,而是应由相关职

  1、长期以来对违法收入是否征税一直存在争议。比如,关于小姐收入是否征税的讨论,也就是所谓的小姐税;贩毒收入、小产权房是否征税的对论等等。一种观点认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对合法收入征税,对违法收入不是征不征税的问题,而是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全部没收。固然判断收入违法与否不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然在行政相对人眼里,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公安机关,还是工商机关都代表政府,因此政府机关各部门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对行政相对人的收入性质进行判断,合法的征税,违法的没收。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税务机关既没有职责,也没有能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收入,逐笔进行合法与否的判定,只要有收入就征税,管你合法还是违法。

  2、最近某市法院对该市税收管理员王某因对违法收入未征税,被一审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2009年~2010年,某市地税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发现,其辖区内有房地产项目开发和销售现象,但没有人就此事项申报缴纳税款。2010年5月,王某经初步调查,向该项目售房合同印章单位——A公司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A公司接到通知后辩称:该项目是自然人李某开发的。李某曾与A公司协商,以挂靠和事后分红的形式合作销售该项目,但最终未达成合作。李某假冒A公司的名义,私刻A公司印章销售房产,这是违法行为,与A公司无关。此后,王某未再就该项目的应缴税款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014年9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对李某的开发项目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没有实施催缴纳税的行为,没有对漏征漏管户认真清查,更没有将涉税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某在法庭上辩称:该项目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和售楼许可等手续,是违章建筑,在尚未查清开发者李某与该项目的具体关系时,无法对其按章征税。况且,自己已根据初期调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向售房合同印章单位A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单位上级作了汇报。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3、虽然该案只是个案,中国又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这一判决相当于通过司法判案确认对违法收入征税的合法性,对税收执法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对违法收入到底应不应该征税,我认为关键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从增值税的规定分析,销售额的确定是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至于销售的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合法,收到的价款与价外费用是否合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规定。我们再看看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在这里同样没有要求收入一定是合法收入。从以上规定来看,只要是收入,无论合法与否都应征税。

  换句话说,税务机关收入合法与否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如果进行判断,那税务机关属于滥用职权。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只对合法收入征税,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只要取得收入,均应依法征税。从税收的社会效益来看,对违法收入征税,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取得合法收入纳税人正当权益也是一种保护,从财政的角度来看,对违法收入征税能够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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