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4-1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2]22号         2012-04-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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