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化梳理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8-01-11
摘要:一、现行有效的申报表文件一共有以下5个: 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16年3月31日; 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发布日期:2016年5月5日; 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16年6月1日; 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发布日期:2017年5月23日; 总局公告2

一、现行有效的申报表文件一共有以下5个:

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16年3月31日;

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发布日期:2016年5月5日;

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16年6月1日;

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发布日期:2017年5月23日;

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二、跨越时空来看,每一个文件有效的附件如下:

1、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有效附件包括: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表说明(被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调整过后的,可点击阅读原文阅读。);注:调整原因有三点:一是因简并税率附表一(本期销项税额明细)将原11%税率项目分成两部分,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二是为维持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加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仍填入“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外,其余填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其中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说明;

2、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本期进项明细)第8栏(现8b栏)其他。有效附件包括:

小规模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填表说明;

注:小规模申报表调整主要是附列资料表由扣除额计算、计税销售额计算2个表格,细化为3%和5%,共4个表格。

3、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有效附件包括: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及其填写说明;

(2)《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4、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有效附件包括: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注:因财税〔2017〕37号(简并增值税税率)而调整。

5、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废止了《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注:废止原因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有效的申报表及附件汇总如下: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

2、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上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其说明;

6、《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及其填写说明;

7、《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

8、小规模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和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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