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6]8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5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明确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054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6]88号        2016-06-02

王炎平委员:

  《关于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第2016105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远洋运输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全省地税系统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涉及远洋运输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远洋捕捞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明确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此外,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二、深入开展税收调研,积极向上级建言献策与反映诉求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正按中央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进,具体税制要素的设定和相关征管配套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们将继续站位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税收职能,积极开展助力我省航运业发展等税收调研,并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海员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诉求,以争取进一步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力度,积极促进我省航海运输业发展。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税收事业。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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