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来源:天津市政府 作者:天津市政府 人气: 时间:2015-12-03
摘要:天津市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015-12-03 天津市政府 一、契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

天津市鼓励企业上市涉及的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015-12-03           天津市政府

一、契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七)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九)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改建,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所得税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涉及交易和转让行为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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