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19]2号 安徽省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25
摘要: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2号   2019-04-2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为落实好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等政策,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制定以下专项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重新进行结算。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

  三、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各地要合理划分缴费档次,主动宣传“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提高退休后待遇保障水平。

  四、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管,切实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基金调剂共济功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到2020年度建立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合理负担、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五、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做好资金上解和中央下拨资金使用工作,加快推进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不能扩大基金规模,多措并举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等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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