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财税处理差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付伟胜 高红 人气: 时间:2013-03-21
摘要: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结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最新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案 例
  2012年10月,甲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万元)取得变卖收入10万元,处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 2013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180
   贷:专项应付款  180。

  (2)处置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
    累计折旧  7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银行存款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借:营业外支出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递延收益  20

  借:递延收益  20
   贷:营业外收入  20

  (3)处置存货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9
   贷:库存商品  9

  2013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1)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30
   贷:银行存款  30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递延收益  30

  借:递延收益  30
   贷:营业外收入  30

  (2)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专项应付款              120
   贷:递延收益              120

  (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10
   贷:资本公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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