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本文结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案 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2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2)处置机器设备 借:银行存款 10 借:营业外支出 20 借:专项应付款 20 借:递延收益 20 (3)处置存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 9 2013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30 借:递延收益 30 (2)重置固定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120 (3)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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