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1-1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做好2017年度我市个人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需申报境外所得的纳税人

  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境外所得认定范围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规定情形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四、申报办法

  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理申报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或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机关申报,可就近选择在厦门市任一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申报期限,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相同,即2018年3月31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涉税服务网地址:https://zrr.xm-l-tax.gov.cn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五、申报材料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三)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网络办理申报的,应将上述资料留存备查。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1、国税发[1994]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8]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5、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6、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政策解答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政策解答

  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政策、办理申报,现将政策规定整理如下:

  一、需申报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包括?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一般意义上,上述个人是指中国国籍,或者外国(地区)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需要申报的境外所得有哪些内容?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下列所得均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常见的境外所得包括:在境外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从境外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三、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四、取得境外所得来自不同税目、不同国家如何申报?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也即“分国又分项”。

  五、取得境外所得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在境外任职受雇超过一定时间,根据相关国家(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工薪薪金所得可向所在地国家(地区)主管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或者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的办法,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境内派出单位已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境外所得自行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2017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期限,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相同,即2018年3月31日。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是指?

  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境内没有户籍的,向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理申报年度境外所得申报,或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机关申报,可就近选择在厦门市任一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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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b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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