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10
摘要: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号        2008-01-10

北京、天津、广西、江苏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1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1 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750 北京市昌平区
2 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75 江苏省苏州市
3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700 北京市通州区
4 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50 广西区南宁市
5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700 北京市朝阳区
6 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650 天津市塘沽区
7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600 厦门市集美区
8 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 60 北京市朝阳区
9 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 10 北京市通州区
10 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朝阳区
11 中交一公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 北京市朝阳区
    4017  
 
标签: 纳税调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