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提示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作者: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5-01-22
摘要: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走出去 企业税收服务提示及内容 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对外投资合作取得跨越式发展, 走出去 企业不断增加,因此加强 走出去 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也成为税务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的帮助...

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对外投资合作取得跨越式发展,“走出去”企业不断增加,因此加强“走出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也成为税务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的帮助“走出去”企业理解和遵从税法,我们归纳总结了“走出去”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辅以案例,予以提示,希望“走出去”企业提升自我遵从水平,维护企业合法税收权益。

一、充分利用协定相关条款,减少税收成本
“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利用协定相关条款,减少税收成本。税收协定针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等所得通过设置较低税率(一般为10%,部分协定税率不同),限制了来源国的征税权,体现了税收协定优于一国国内税法征税规定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在缔约对方国家(地区)获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参考】
2004年,境内A公司走出国门,与T国当地商人合作投资创办B公司。A公司以技术创新拥有了产业技术专利权,填补了T国在该产品领域的空白,“走出去”投资获得了较大成功。然而,A公司一直未把“走出去”以后的有关税收问题放到决策位置,认为税收问题不是企业“走出去”投资的重要事项,因此,从未进行过深入的税收政策研究。T国企业获得中方技术专利,在支付技术专利费时,T国税务部门认定这笔费用属于特许权费用,需要按20%的税率征税。我国税务机关获悉情况后,告知企业,按照两国税收协定,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最终,成功帮助“走出去”企业节税5个百分点。

【政策链接】
1、什么是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Tax Treaty or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2、税收协定对“走出去企业”有什么帮助?
税收协定涉及“走出去”企业的切身经济利益。税收协定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的作用日显重要。
(1)消除双重征税,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在境外投资无论是采用分支机构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都涉及到跨国所得,也就可能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协定对各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进行了划分,确定取得的收入是在哪国缴税。同时特别规定对各自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对方并在缔约国对方缴纳了税收的所得,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应通过免税、抵免或扣除等方式处理在境外已纳税款。

(2)享受协定优惠。一般情况下,协定优于国内税法。在取得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收入以及常设机构认定等方面,如果协定采取了低于国内税法的税率或更优惠款项,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更为优惠的待遇。

(3)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可享受税收无差别待遇,又称国民待遇。即确保“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国负担的税收,与该国居民企业在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收相同,不会因税收因素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

(4)税收协定还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走出去”企业认为境外投资国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可以向本国税务局提出申请,通过双边税务协商机制解决问题。

3、我国已签订的协定概况?具体可在哪里查看该协定情况?
截至2014年10月底,我国已对外签署99个税收协定,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4、“走出去”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走出去”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首先要看其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署并执行税收协定(安排),其次在有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应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相关待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走出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二、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凡是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其所在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应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对方国家要求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由于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因此,要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走出去”企业必须首先证明自己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案例参考】
2009年,中国A公司与X国B公司签署了战略联盟协议及相互投资的股权认购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截至2011年5月,B公司向A公司进行了4次分红。按照X国税法规定,对于其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分红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B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由B公司代扣代缴税款,2009年12月31日以前税率为18%,之后为19%。B公司共代扣代缴税款2264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1亿元。

2011年,我国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A公司在X国缴税很多。经过详细了解得知,企业不知我国与X国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其从B公司的分红所得未享受按协定税率10%缴纳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此,我国税务机关立即向企业传递了相关政策信息,提醒企业尽快申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时向X国税务当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A公司持我国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X国税务当局进行了多次沟通,申请享受中国与X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要求X国税务当局退还其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多缴的税款1062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828万元。最终,A公司收到了上述多缴税款。

【政策链接】
1、“走出去”企业如何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所辖企业和个人开具,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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