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专用发票还用认证吗?

来源:注册会计师 作者:注册会计师 人气: 时间:2017-09-22
摘要:提问: 平时发生业务接待住宿的时候,经办人取得了住宿费专用发票,但是事项是用于接待所以进项税是无法抵扣的。请问: 1.取得该专用发票后,我们是否需要去认证,如果认证了金三税系统里面增加了对应可抵扣税额,是需要单独去税务局做什么进项税转出操作吗

提问:

平时发生业务接待住宿的时候,经办人取得了住宿费专用发票,但是事项是用于接待所以进项税是无法抵扣的。请问:

1.取得该专用发票后,我们是否需要去认证,如果认证了金三税系统里面增加了对应可抵扣税额,是需要单独去税务局做什么进项税转出操作吗?还是直接在申报的时候,调整申报表里面的可抵扣数税额?

2.账务处理方面,因为对应分录应该是借:管理费用-业务接待费,贷:银行存款,那现在是按原分录继续入账,还是说要先借:应交税费-进项税,然后再做转出分录?

答疑君回复:

1.需要认证,认证后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附表二填列“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同时将不得抵扣的这部分在该表的下方“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中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中填列,就可以了。不用单独去税务机关去单独操作,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列就可以。

1.直接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者

取得发票未认证之前: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在发票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因为不得抵扣,同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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