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合并纳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下属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欣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因而,对于总分机构的汇总缴纳是按同一法人主体进行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是在季度时分支机构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在所在地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年终与总机构统一汇算时抵减总机构应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简单理解就是汇总缴纳适用于总、分企业之间纳税;合并缴纳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纳税。只要是总、分支企业关系,可直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计算缴纳税款。而母子公司之间实现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计算缴纳税款。

目前总机构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利润总额并不是单个分支机构利润总额简单相加,而是总、分企业会计报告的并表。也可以理解扣减掉内部抵消利润后确定。就是将整个企业视为一个企业核算。  

关于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姚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   2015-3-5

集团企业成员企业按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税负过重,政策认定标准难统一,企业税收管理负担重,不适应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不利于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有必要借鉴国外合并纳税制度的做法,实行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状: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区域经营越来越普遍,具有战略品牌价值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为了实现企业品牌价值和区域资源的有效配置,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销售营运中心、研发基地、物流中心等)设在具有特殊优势资源(信息、技术、资本、高级人才等)的区域,而将生产制造基地设在具有廉价常规资源(原材料、劳动力等)的其他地区,形成分工聚集的价值链、产业链。

这种新型经营模式在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统一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内的现行税制存在的弊端制约了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按属地原则纳税增加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集团成员企业由于所处行业和区域不同,市场竞争环境和资源状况存在差异,导致各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显著,可能存在部分公司盈利、部分公司亏损的状况,按照目前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各公司均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个别公司的待弥补亏损长期无法得到弥补,从而增加了集团的整体税负。

第二、政策认定标准难统一,企业税收管理负担重

集团企业之间购销活动需通过制定内部转让定价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针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进行了规范,但该办法实施起来具有一定难度,首先是该办法对各项转让定价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尚不明确,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的解读不尽相同,在独立交易认定标准上难以达成共识,尤其是企业集团,跨区域涉及到多个省份,只要有一方税务部门不认可就可能产生涉税争议。其次是预约定价安排牵涉范围广,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申报资料,审核周期较长,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部门需定期监控,增加了执行难度。

第三、削弱了集团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针对跨区域集团企业的税收管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合并纳税模式。合并纳税是以整个集团作为纳税主体,允许集团内企业之间盈亏互补,实际上降低了企业整体税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企业国际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在目前美元强劲升值,非美货币大幅贬值的背景下, 中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已明显下降,如果在税制方面不与国际接轨,将进一步削弱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以上交所上市公司安琪酵母(600298)为例:该公司是从事酵母及酵母衍生物生产经营的高科技企业,目前市场规模排全球第三,主要竞争对手是法国乐斯福和英国马利公司。集团总部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在国内拥有11家子公司,分别位于湖北、内蒙古、新疆、广西、山东、河南、云南等地。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15%,国内子公司大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该公司2013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利润总额为24,722万元,应交所得税为6,760万元,合并报表所得税率达到27%,其原因是该公司实行集团统一销售,子公司与母公司结算价格一致,但各子公司成本水平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成员企业盈利状况不同,亏损企业的待弥补亏损无法在集团内得到弥补,由此增加了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同时该公司正在积极实施国际化战略,目前的税负水平也削弱了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

建议: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的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合并纳税制度中的举措,适时调整中国的合并纳税制度,明确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资格(如实行统一销售且整体税负率偏高的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申请制度,所有适合的企业集团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合并纳税。

一、合并纳税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我国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时针对106家大型国企实行过合并纳税,允许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合并纳税,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单独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征收管理”之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对合并纳税并未做禁止性规定,只是明确了限定条件,需要得到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变化适时调整相关政策报国务院批准。

二、合并纳税是西方国家通行的做法

目前国际上采用集团合并纳税模式的国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丹麦、冰岛、以色列、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波兰、葡萄牙和斯洛文尼亚等。这些国家认为,包括多个法律主体的企业集团虽然不是法律主体,但是因企业集团经济活动的整体性,可作为法人税制的特例,允许母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集团合并纳税模式下,集团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它集合所有集团成员的盈亏并制作出一张合并纳税申报表。

除了合并纳税模式外,国际上还通行集团费用分摊模式和集团内部抵免模式,实施的国家包括英国、澳大利亚、瑞典、芬兰和挪威等,其主要特点是在同一集团内盈利公司可以将利润分摊给亏损公司,各个公司各自制作纳税申报表并支付各自的税款。

西方发达国家均实行合并纳税制度,如果我国仍然延用目前的税制,势必会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实行合并纳税是利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本国产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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