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06
摘要:如果物业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并且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计提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收取的水费,可以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冯译嶙委员:

  您提出的物业企业代缴水电费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费、电费的行为,应根据物业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涉税事宜。

  一、如果物业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并且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计提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收取的水费,可以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物业公司不取得水、电费发票,并且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代购协议,代收水电费,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收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仅对收取的手续费按代理服务征税;否则既对代收的水电费征收增值税,也对代收的手续费按代理服务征税:

  (一)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三)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最后,对于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