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拥抱数字经济 引领国际税收规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巍 方苏春 郭墨 人气: 时间:2017-10-23
摘要:数字经济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在认识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方面,各国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是,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正倒逼税收管辖权的重新划分,数字经济必将引发新的国际税源竞争,成为未来国际税源竞争的主战场。鉴于此,中国应该抓住历史赋予的机会,努力主

数字经济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在认识数字经济发展规律方面,各国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但是,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正倒逼税收管辖权的重新划分,数字经济必将引发新的国际税源竞争,成为未来国际税源竞争的“主战场”。鉴于此,中国应该抓住历史赋予的机会,努力主导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以掌握针对数字经济征税的主动权,提升国际影响力。同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与数字经济匹配的税收政策,给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政策预期和税收确定性。

挑战正在来临

数字经济环境下,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的商业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的改变给传统税收带来了挑战。其中,数字经济给所得税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常设机构规则判定失效。传统税收规则之下,所得来源地国家对在本国境内发生的非居民所得征税要依赖于常设机构的判定,即只有在非居民在来源地国家拥有物理存在的情况下,来源地国家方可征税。数字经济模式下,由于商业模式的改变,跨国公司或者数字经济参与者在来源地国家没有物理存在也能开展业务,这就使得常设机构规则判定失效。

第二,数据创造的价值尚缺分配规则。数字经济模式下,产品和服务的供需双方共同创造了价值。以电子商务为例,需求方对价值的创造体现在对所购买的产品的评价,这些评价信息会帮助企业改进产品和创造产品,也会帮助其他客户决定是否选择该企业产品,企业从需求方的评价数据中获得了收益并占有了这部分价值。多数情况下,需求方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因此,如何衡量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创造的价值,并在供需双方之间分配和征税,是数字经济给传统税收规则带来的重大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主要发达国家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各国对新衍生的所得有着征税的强烈要求,即要对基于用户数据搜集、使用所创造的价值征税。如果征税成为可能,当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公司与用户位于多个国家时,就会产生多个国家间的征税权益划分竞争问题。

第三,交易难以定性。数字产品或传达服务方式的发展使得如何给支付做出合理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如3D打印技术的存在,使得购买一项境外提供的3D打印产品,可以通过技术或商品交易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如果对这种交易的支付难以合理定性,那么这种交易的税收性质也就难以确定。

国外已经行动

为应对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规则带来的挑战,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着手研究与数字经济匹配的税收政策,以期在未来的国际税源竞争之中占有主动。

早在OECD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最终解决方案出台之前,英国政府已于2015年4月1日出台了《转移利润税制度》。该项法律旨在解决通过各关联方的人为安排来避免在英国因拥有物理存在而构成常设机构,来达到转移利润规避英国税收的目的。

转移利润税试图要解决外国公司通过人为安排避免在英国构成常设机构的避税行为。如果该公司通过一个英国居民提供了本应由其提供的商品和劳务,有理由怀疑在某种条件下,这种安排的动机或者主要动机是为了避税。基于这种假设和怀疑,转移利润税可以对这种被人为安排的利润征税。一旦被征税,该项税收的负担高达25%,英国一般公司税的税率为20%,而英国近期还打算将公司所得税降到15%。

该项税收还被认为可以解决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而带来的税收挑战。如果消费者通过因特网实现了交易,而支持该项交易的服务器却位于离岸地区而不是消费者所在国,这种情况下,服务器的拥有者——外国卖家通过其他人在消费者所在国执行了市场功能和服务支持,由于服务器位于离岸地区,该公司并未构成常设机构。

中国作何选择

在BEPS行动计划方案中,对于如何解决数字经济给税收带来的挑战,OECD只是给出建议方案,但OECD承诺对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仍将持续监控和研究,有关研究成果留待2020年前解决。在中国努力通过供给侧改革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中国智造的历史时刻,作为电子商务市场的消费大国和供应大国,中国应抓住国际税收规则重塑的历史机遇,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积极开展数字经济的税收规律研究,主导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促进世界税收征管的有序合作。

当务之急,是组建数字经济税收研究团队。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规则的冲击,使得本已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更加突出。《BEPS多边公约》签订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将会更加激烈。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尽快组建一支既懂税收业务和国际规则,又懂信息技术的专业化研究团队。这支专业化研究团队的主要工作,就是要迅速搜集和整理全球数字经济的信息,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线性回归分析等数值分析方法,归纳总结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趋势和后果,从理论源头把握数字经济模式的本质,为国家数字经济税收战略提供智慧支撑。

我们认为,将信息和通信技术等新技术融入国际税收管理非常有必要。举例来说,区块链技术是近年兴起的分布式记账新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和去人工信用等特点,拥有强大的记录和防篡改功能。使用区块链技术能确保税收数据的唯一性、确定性与不可篡改性,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使用网络合规机构注册制度,而区块链的技术特点恰与合规机构注册制度的技术要求高度兼容。可以预见,这一技术的使用将大大改进税务机关对数字经济征管不利的局面。

(注:本文是教育部春晖计划资助成果,是吉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国际税收规则改变下的政府征税能力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张巍为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方苏春为日本圣泉大学人类学部教授,郭墨为美国加州州立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 

链接

什么是数字经济

中国税务报  2017年9月15日 吴半亩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数字经济的认识是一个逐渐变化发展的过程。随着数字经济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加大,对数字经济的认识也更加清晰,概念表述也越来越准确。

目前,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概念,是OECD的一份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即数字经济可以被定义为聚焦于数字技术市场的涵盖型术语,它包括通过电子商务所进行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显然,与数字经济相比较,电子商务是个内涵范围比较小的概念,因为它仅涉及通过诸如因特网和计算机网络等电子系统进行的货物或服务的买与卖。

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这是全球首个由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政策文件。该报告定义数字经济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税收应该怎么管

张广涛  作者单位:沈阳市地税局

中国税务报  2017年9月15日

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对现有常设机构规则提出了极大挑战。可以预见,数字经济必将成为一片经济发展的新蓝海,也将成为未来税收征管的新难点。在此背景下,强化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应该成为税务机关的新课题。

第一,明确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现代数字经济的特点颠覆了传统经济的运行模式。传统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遵循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强调现实的“物理存在”,数字经济彻底冲破了这种界限,突破了将常设机构锁定在“物理存在”层面的界限。为了更好地顺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建议对从事纯数字经济活动的企业,只要有网址与服务器节点,就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以此将虚拟网络经济现实化、具体化,将全新的数字经济形态纳入到税收基本范畴。

第二,明确居民身份认定标准。在传统经济中,以企业高层做出决策的活动地点作为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以此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在现代数字经济条件下,做出一项决策并不需要集中于一个地点举行会议来决定。参加企业决策会议的人员可以分布在世界各地,会议的地点可以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移动状态,方式也可多种多样。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协调冲突,就很难奏效。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建议在确定居民身份时引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要仅凭董事会的开会地点来确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从而避免企业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避税,有效降低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

第三,强化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一方面,各个国家(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较高程度的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防国际逃、避税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确保各个国家(地区)之间可以充分地相互交换信息,有效地减少国际双重不征税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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