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财字[1996]102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3-14
摘要: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后财字[1996]102号      1996-03-14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

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法规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