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抵扣政策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3-07
摘要: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到一年耕耘播种时春种秋收,要想收获就要开始下功夫!税收优惠用得好,也能收获不少哦,一起来学习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一年之计在于春,又到一年耕耘播种时春种秋收,要想收获就要开始下功夫!税收优惠用得好,也能收获不少哦,一起来学习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注意: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核定扣除除外)

  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生产菠萝罐头属于生产16%税率的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2%=1.2万元。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10%、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0%=1万元。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例5: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既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又用于餐饮服务未分别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万元。

  同时,小编要特别提醒大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以在购进农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扣税凭证的条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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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析

销售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因此,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但对以下六种情形销售外购的农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

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余购买的农产品再销售不得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列举的范围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来是从事农产品的批发、零售,但增值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特殊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粮食企业销售政策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3.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的固定,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六、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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