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6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351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351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69号         2017-04-21

省经信委:

  《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2017135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有关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业务,允许企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对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契税和印花税。

  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改制重组,整合僵尸企业资产,认真贯彻落实改制重组各项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2016年减免242户改制重组企业契税2744万元、印花税151万元,实实在在地减轻了改制重组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改制重组,较好地支持盘活了企业资产,促进提高纳税人资产运营效率。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我局开展了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课题研究,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深入调查研究,继续向上级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改制重组,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说明

  “防洪护堤费”(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是由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当地地税机关代征,征收政策制定和解释权限在委托方。目前,地税机关代征执行的优惠政策: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属于工业企业的缴纳义务人,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停止征收。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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