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10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04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03
摘要: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041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7]103号        2017-07-03

黄剑忠委员:

  《关于政府要重视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201710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企业减负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作,尤其在扶持先进制造业和高科技企业方面陆续出台了系列减税措施。

  一、现行扶持先进制造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了扶持先进制造业和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根据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我局积极贯彻国务院系列减税措施

  我局高度重视国务院系统减税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减税降负政策,并加强业务培训、宣传辅导及督促落实,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企业更好发展。

  (一)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一是及时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60号)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工作要求。二是研究出台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5月底,研究出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闽地税[2017]68号),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省领导批示肯定。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将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的培训视频和课件上传至省地税局内网供下载学习。对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热线座席员和税收管理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和服务培训。四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地税对外网站、网上办税系统、手机APP、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和“二维码”等多元化渠道,向纳税人及时推送减税政策内容及办理流程等。围绕减税降负,通过福建地税微信公众平台连续推送70余条微信,总阅读量约达60万人次。

  (二)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及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着力加强政策宣传与具体适用的业务辅导,并督促系统各级认真抓好政策落地生效。一是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要求,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最新的优惠政策。二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同时,在切实落实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基础上,持续加强政策执行分析,并将于2018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全面总结分析政策执行效应。三是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7号),取消了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备案材料以外,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其它资料。 四是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6年第18号),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除房地产企业外全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下限执行。此举大幅降低核定征收企业税负,税负最多的降低了三分之二,惠及企业近4.5万户。

  三、督促系统各级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高度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生效工作,经常对系统各级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开展税收执法督察与专项督促检查,及时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2016年,我省地税系统共减免各项税收256.6亿元,其中:改善民生类优惠153亿元;支持供给侧改革方面,高新技术类优惠达6.7亿元,转制升级类优惠4.3亿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4.6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覆盖2.1万户、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前)覆盖17.5万户纳税人;支持节能环保、文化体育教育及“三农”等各项事业减免税收88亿元。2016年,还减轻企业费金负担52.8亿元。通过依法依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实实在在地减轻了我省企业负担,也有力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四、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和欠税清理工作

  (一)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政策。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欠税清理工作。欠税清理时,地税机关对生产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且纳税记录良好,但因资金周转问题一时清缴欠税困难的纳税人,本着帮扶其继续经营发展的原则,督促纳税人书面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欠税清缴计划,经地税机关同意后按计划分期分批缴清欠税。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力度,深入调查研究,优化纳税服务,并及时向上级反映企业诉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支持和促进我省实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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