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3]60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26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的4月底前报送。其他不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报送时间不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函[2003]601号            2003-12-26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五条的第(一)、(二)、(三)、(四)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自1998年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后,各市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圆满地完成了近几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新办企业大量增加,征管工作量大大增强,为了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层层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要重视,领导要得力,人员要保证,部署要及时,工作要细致,层层要落实。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调配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注视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汇缴工作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思路,要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税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培训,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准确如实申报。

  各地在汇算清缴前也要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2002年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后,各市的新办企业户数增长很快,为适应所得税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把既懂税收,又懂财会的人员充实到所得税工作中。同时由于以前各级税务部门了解所得税工作的人员很少,所以内部培训特别要针对征管人员,要全面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以便更好地适应汇缴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三、充分发挥中介职能,提高申报质量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汇缴改革的核心,各地要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一是抓按时申报纳税,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坚决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抓申服质量,确保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三是充分利用税务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目前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较少,而汇缴工作量很大,为提高汇缴工作质量,及时完成汇缴工作,各地可在纳税人员自愿认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代理机构的优势,以提高所得税汇缴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但严禁税务机关强行指定代理机构强行代理;四是强化申报表的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搞好汇缴后的稽查工作

  为防止企业虚假申报,汇缴结束后,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组织稽查人员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进行稽查,稽查面应不少于30%。对稽查出的问题,应依法进行补税罚款,以威慑纳税人提高汇缴质量。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条款废止]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的4月底前报送。其他不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报送时间不变。

  (二)[条款废止]关于税前扣除审批问题

  在年度申报前,各级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办理各项税前审批,如工效挂钩工资、财产损失、呆坏账损失、技术开发费、管理费及投资抵免等税前审批事项。对企业报送的报批文件,各级机关应及时批复或报送上级机关;对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条款废止]关于对纳税人年度亏损的确认时间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前亏损弥补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亏损认定和弥补的管理。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审查确认的亏损额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季(月)度盈利的税收处理问题

  纳税人在季(月)度纳税申报时的盈利,应先弥补以前报(月)度或年度的亏损额,剩余部分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可暂不履行认定手续,待年终申报时再一并审批认定。

  (五)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汇算清缴之前的业务,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汇算清缴之后的业务,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六)关于或有事项的处理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七)关于纳税人境内外盈亏的弥补问题

  纳税人境外投资发生的亏损,只能用境外所得弥补,不能冲减境内所得;纳税人境内发生的损失,可用境外所得弥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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