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15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厦门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6-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将厦门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简便易行、有利纳税人原则,通过调研走访、征求意见,并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我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我市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