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2-07
摘要: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阜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第1号      2018-02-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有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现就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二、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阜阳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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