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了,是否还能罚款?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人气: 时间:2018-04-04
摘要: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10日间,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间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2017年2月17日,该局以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将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10日间,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间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2017年2月17日,该局以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将此案移送凉州区公安局。同年3月10日,凉州区公安局作出凉公经立字(2017)54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1日,该局作出武地税稽罚告(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送达该公司。同年6月7日,该局作出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该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日,该局将决定书送达该公司。2018年1月2日,该局作出武地税稽催通(2018)1号催告通知书,催促该公司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未履行。

  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2月9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点展示

  法院观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后,又对被执行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言税语观点

  已移送的案件不同于应移送的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也就是说在案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但案件一旦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管辖权就转移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然不能再实施行政处罚。

  更何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优先”是一个基本原则,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行政机关要等司法机关的决定。如果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则将案件退回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稽查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稽查局又进行行政处罚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有滥用职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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