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2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陆续出台了诸多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惠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2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54号       2017-03-22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提请大力扶持山区县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第1723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惠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并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陆续出台了诸多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此,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惠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辅导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梳理,涉及省地税局现有管征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具体文件尚未下发。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9.中小微企业如符合条件,可享受现有的各项普惠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同时,国家和省里也出台了降低规费标准的优惠政策。

  二、多措并举积极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我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2015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中,共有26194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款1.96亿元;2016年前四季度,共有23205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预缴减免税款2.01亿元,受惠面达100%。主要做法:

  1.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微博、办税大厅公告栏与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省地税局还通过举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编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宣传小册子等形式,重点讲解小型微利企业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

  2.优化纳税服务。一是完善申报软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系统自动计算减免所得税额。二是简化办税流程。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到税务机关另行办理手续。三是全面推行小微企业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大幅减少了纳税申报次数。

  3.做好督导落实。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项目,并成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组,不定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动态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并抓好后续督促整改落实等工作。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地税系统也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助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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