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可不是嘛?众所周知,目前国内的资管产品满天飞,主要有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计划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资管行业一下子炸开了锅,详见券商公告。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值税扣缴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西藏同信证券同心巴中新城建投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4年12月26日成立,管理期限不超过24个月,管理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计划成立之日起正式开始管理本集合计划。根据《西藏同信证券同心巴中新城建投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西藏同信证券同心巴中新城建投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外贸信托•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于2016年12月26日到期。 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要求,从到期款中扣缴278,311.44元增值税,相关政策及扣缴款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由于应缴纳增值税278,311.44元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直接从到期款中扣除,导致西藏同信证券同心巴中新城建投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降低,我司将根据外贸信托实际拨付的兑付款按照客户实际投资比分配。 特此说明。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债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占用费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 另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中国对知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负责扣缴增值税。 巴中新城建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本期转让价款本金61,800,000元(含税),应纳税额为自5月1日至12月26日期间占用费4,390,031.67元(61.800,000*10.7%*239天/360),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78311.44元, (4,390.031.67/1.06*61(1+12%))元。 望知悉,祝好!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
财税传奇解读: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但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非保本资管计划,非保本基金等,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明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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