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论输赢”还是“论对错”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人气: 时间:2017-01-07
摘要: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卖了,但合同显示是租70年并且一次性收了租金。 这个税是按销售不动产交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交税? 二者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销售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一次确认 出租不动产 房产税,所得税分年确认 会计们最怕的是什么,最怕自己按

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卖了,但合同显示是“租70年”并且一次性收了租金。

这个税是按“销售不动产”交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交税?

二者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销售不动产

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一次确认
出租不动产 房产税,所得税分年确认

会计们最怕的是什么,最怕自己按销售不动产处理,税务认为是出租;自己按出租处理,税务认为是销售不动产。

他们最希望得到的答案是:“蓝老师,能否给我一准话,这种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出租。”

很可惜,这样的要求是错误的,这正是我希望大家屏弃的最大认识误区——认为纳税是一件有“对错”的事。

实际上,我如果说这是“销售”(我一般不会这样回答的,只是假设),他再相信我也不会放心的,还会背着我去问其他老师、问12366、问专管员、问税务总局答疑网站——结果可能就是,越问越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纳税实务中,同一件事,不同的企业来做,其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有人这样做可以过关,你这样做可能就要被补税。

纳税的事,我们以为我们在追求“对错”,实际上,我们追求的是“输赢”。这里的“我们”,即包括纳税人、也包括征税人。

我来分析一下上面的例子,实务中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与说法,比如:

说法1:车库没有产权,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没有产权的不动产不能销售,看起来不能按销售处理哦;

说法2:按《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看起来,不应该按出租处理哦;

说法3:我看,还是应该看本省税务有没有文件,规定这种情况应该视为出租呢?还是视为销售。

现实中说法很多,我仅举以上三句说法,包括一些税务人员、资深会计、专家都会这样分析问题。实际上全都是错的,都没有把握与领略到涉税争议的实质。并且,这三句看似有道理的说法,却是相互矛盾的。按说法1和说法2,这事就无法定性征税,按说法3,难道省局的文件可以否定全国人大的法律?

但好像这三个说法都是有懈可击的。(只要明白这一点就好,就是要知道它何处可击)。

蓝老师,你认为这事该如何处理呢?

我告诉你,如果不进入稽查环节,这事无法有确定性回答。

进一步说,如果不以税务稽查应对的视角来看待,这事无法有确定性的回答。

这就是典型的:没对错,只有输赢。

会计在进行处理时,要分析相关的业务、会计准则、法律,然后选择自己认为最正确、最可控、最有利的进行处理。如果税务不检查,它们自然无法强制认为你是错的,无法强制让你补税、滞纳金、罚款。

如果税务来检查了,并且该检查人员与你的认识不同,那么,需要他提出相关的、支持他的观点的证据与理由。如果每一个理由都有懈可击,那你就算找到应对的方法了。一旦产生争议,双方自然各执一词,此时有什么狗屁“对错”呢?当然只剩“输赢”二字了。

假如

会计按出租处理,稽查认为应该算销售,那么,就有得一争了。

稽查说:“按《合同法》规定,租赁不能超过20年。”

会计说:“20年内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啊,20年以外合同无效能够证明没有租赁业务发生吗?”

稽查说:“事实上,构成了销售行为,因为土地期限也就70年,相当于全给别人了”

会计说:“土地70年期限如何证明就是销售了?地下车库本是房子的基脚,所有权不是我的,我拿什么卖呢?”

稽查说:“我认定你是销售行为。”

会计说:“你可以核定应纳税额,但你认定我的业务事实,是依法法律哪一条呢?”

稽查说:“省局有规定,这种租赁,一律视为销售。”

会计说:“省局是基于哪条法律做出此规定的呢?我认为这个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

你会发现,这本质上就是一个输赢的争论。关对错什么事呢?对错只是相互指责对方的理由而已。

稽查说:“总之,你补不补?”

会计说:“好吧,我们补……”

这就提前认输。

稽查说:“总之,你补不补?”

会计说:“本来就不该补,你看看,这样的处理,你实际上没有执法风险。补税反而违反政策,才有风险。”

这就是继续做说服工作。

稽查说:“总之,你补不补?”

会计说:“就是不补,我们有理由、有关系!”

这就继续争下去了。

海南省曾有一个税企争议案例,稽查认定企业少缴税,企业复议,结果失败。企业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企业败诉;企业上诉,二审法院判企业胜述;一般人以为二审终审了,结果税务局又告到高院申请再审,结果高院判企业败诉。

满满的都是输赢。只有书生才计较对错。

我像书生一样分析了他们的判决书,我认为二审是正确的,也就是企业更有理。但涉税事件,只有输赢,没有对错。我们需要掌握的,是争输赢的方法,这才是税务稽查应对的方法。

我一位朋友的单位,专门出了一套涉税行政诉讼案例集,第一集全是税务机关败诉的案例,可见胜负是多么的难料。

输赢之下,双方拼的东西就多了,双方注意事项就多了,当会计知道一切是为了未来的输赢,则会知道如何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与基础工作。这里的内容当成课讲的话,至少也需要两天时间。

就这个例子来说,不论你按销售处理,还是出租处理,实际上都是你自己的事,自己核算、纳税、申报的事。从法律上讲,税务无法判定你是对是错——如果不启动税务检查的话。

税务启动检查后,我们就能在检查中去争论“对错”了,但实际上检查一争,争的就变成“输赢”了。

作为企业,为什么要学习“税务稽查应对”这样的知识,因为它才是决定企业税务风险的标竿环节。只要稽查这一关(包括稽查所连动的后续维权)能赢,就赢,这一关输了,就输了。

我们自以为学了非常多的税务知识,为什么一遇到实务就不灵了呢?甚至去代开一张发票这么小的事,有时都可能会难倒老会计往返奔走、一筹莫展。

因为我们实际上学错了,只学到税务的要求,没有学到税务的“规则”,越学越让自己无法办税。

行文到此,读者可能已经读明白了,我接下来要宣传一下我的一个课题,专门针对税务稽查的实务课程。1月13、14日两天,受金穗源之邀,在济南为房地产行业讲一堂税务稽查应对规则的课——《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风险应对与维权规则》。

房地产项目周期长、金额大、税种多、政策复杂、税额巨大,如果不从稽查的角度去学习、不从规则的角度去学习,那不仅学了没有用,甚至反而可能越学越有害。

学习税务稽查应对,实际上就是学会正确对待税务的方法。要从税务规则——包括稽查的规则、各税种的规则、维权程序的规则入手,从征税人、检查人、纳税人各自的权力、义务和压力入手,去理解纳税的事,只有这样,才能算真正入门“会办税”。

我一直认为,我们大多数纳税人的问题,不是学少了,而是学错了。

是时候更新大家头脑中的旧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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