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这样规避税收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戴伟 人气: 时间:2017-12-08
摘要:导读 在国家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背景下,走出去企业迅猛发展,但其涉税信息的报送质量却不容乐观。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如何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对于纳税人而言,又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提升信息报送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避免税收风险呢? 在国家走出去和一
  导读

  在国家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背景下,“走出去”企业迅猛发展,但其涉税信息的报送质量却不容乐观。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如何更好地服务“走出去”企业,对于纳税人而言,又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提升信息报送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避免税收风险呢?

  在国家“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带动下,“走出去”企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全年共对全球164个国家和地区的796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1299.2亿元人民币(折合1701.1亿美元,同比增长44.1%)。〔1〕跨境投资的大幅增长,与此紧密相关的跨境税收问题也引起了税企双方的广泛关注,然而企业跨境投资往往只关注在投资国的纳税申报义务,在本国的纳税义务、合同备案等涉税信息的报送往往被忽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六条的要求: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一、目前“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现状

  从“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来源上去分析,大体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类。对内的信息主要是“走出去”企业自主进行涉税申报的信息。根据38号公告要求,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关联业务的往来报告。对外的信息主要是第三方信息,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的监管部门的信息,比如工商部门、外汇部门、发改委等传递的信息;另一部分是国外的信息,主要通过情报交换、金融账户的自动交换等取得的信息。

  (一)申报信息的局限性

  一方面年度申报表中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的项目采集内容缺乏针对性和详细性,目前就管理现状而言,企业的申报信息是税务机关获得涉税信息的主要来源;

  另一方面“走出去”企业填报的信息缺乏内在逻辑勾稽关系的审核,特别对境外所得的调整计算过程并没有体现出来,没有充分考虑到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需要。

  (二)第三方信息的局限性

  由于目前缺乏协税护税机制,基层税务部门难于从有关部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传递的信息主缺乏及时性和完整性,传递的信息的质量容易受到人为的干扰影响,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建立;国外的外部信息主要来自于自发情报,但在现阶段从境外获取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高。

  二、提高“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建议

  随着38号公告对“走出去”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出的新的要求,非贸易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日益复杂,这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而言都提出了更加专业化的要求。

  (一)纳税人应从哪方面入手

  纳税人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准备:

  事前阶段是指在“走出去”企业尚未实际进行对外投资的阶段。纳税人应该对照相关要求就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总结和梳理,结合自身的经营战略和需要,及时与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衔接,减少未来的涉税风险。

  事中阶段是指“走出去”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阶段。纳税人应该按照3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在填报和报送上有任何问题,应该第一时间与所在税务机关联系。

  事后阶段是指对外涉税资料报送后的阶段。包括后续正常经营期和后期可能的清算、破产。纳税人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纳税人也可以建立一套自查体系和定期回顾机制,以加强对潜在风险的自行识别和自身的风险管控。

  (二)对税务部门的需求:

  进一步加强以金税三期为代表的信息化平台的支撑力度。完善以申报数据勾稽比对和分析的模型开发程度,通过横向纵向的穿插比对,强化已掌握数据的利用程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应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进一步完善信息登记,稳步推进政策调整。加强基层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电子台帐的建立和完善,完善和细化“走出去”企业的税务登记系统,对登记的内容尽可能的细化,例如对境外机构名称、设置时间、在当地适用税对率以及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抵扣税额等内容都需要有详细记载,以便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和税收状况。在合适的时机引入帐户信息申报、境外资产处置申报等,修改完善“走出去”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走出去”企业对税务机关服务的需求,采用多渠道方式对“走出去”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利用国地税合作深化合作的契机,尽快理顺国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分工。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增多,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的力度,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的征管能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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