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税“营改增”专题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黑龙江国税 作者:黑龙江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四)部分纳税人(如保险业)发票使用量较大,各地要为此类纳税人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满足企业增值税发票供应量,在核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时要按照方便纳税人原则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和实际需要来进行办理。

一、关于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办理税务登记问题

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按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服务发生地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税款。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机构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在服务地办理报验登记和增值税预缴税款。外出经营证明时间最长180天,需要延长的重新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不得在服务发生地领购发票。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项目部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登记问题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按《SW5-2013 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主要依照纳税人2015年营业额确定,营业额超过515万原则上都应办理,纳税人对2015年营业额有争议的,可以让纳税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于纳税人不愿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应告知其不办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做好宣传,讲解政策,打消疑虑,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办理。

按照总局最新的25号公告,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管理事宜

(一)对于银行保险企业已经向省局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含预缴单位和非预缴单位)均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不受应税销售额标准的规定限制。对于申请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需要全部及时办理为一般纳税人。

(二)金融保险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

省级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由市地级分支机构统一领购增值税发票,允许下级机构开具市地级机构统一领购的增值税发票。(省局还要发文进一步明确)

(三)金融保险企业税控设备发行问题

部分银行保险企业由总部统一采购税控设备,有的与目前省局划分的税控设备服务单位范围不一致,可按企业总机构采购税控设备进行发行。市地级分支机构发行完毕,视同所有分支机构发行完毕。

(四)部分纳税人(如保险业)发票使用量较大,各地要为此类纳税人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考虑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满足企业增值税发票供应量,在核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时要按照方便纳税人原则并结合企业经营规模和实际需要来进行办理。

五、发票使用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未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已领购的发票,可延续到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如有特殊需求,应向省局申请。

(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新增设国税餐饮业定额发票,仅提供给起征点以下餐饮业纳税人使用。

六、小微企业政策衔接问题

原小规模纳税人有兼营“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七、营改增纳税人电子申报问题

为保持各项服务的连续性,确保平稳过渡,省局已经决定本次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仍由工大软件继续进行服务。对于非新营改增纳税人,仍按照原有的服务范围和方式进行服务。原增值税纳税人和共管户的纳税人由北京世纪中税哈尔滨分公司负责。

由于原有网上申报纳税人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仍按照当前申报表进行申报,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各技术服务单位通力配合,务必在纳税人在5月份纳税申报结束后至6月1日前,完成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的升级和培训工作,确保纳税人2016年6月1日起按照按照新申报表进行申报。

八、不动产转租业务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不动产转租业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九、目前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同时开工多个项目,对于符合简易办法计税的老项目是一次性备案登记,还是分项目进行备案登记问题

需要分项目备案,系统录一个备案资格,各项目纸质资料备查。

十、税种核定时,典当行、物业管理按什么税目核定问题

典当行为按贷款服务核定,物业管理按商务辅助服务核定。

十一、在地税未享受完优惠需要在国税需要享受优惠政策和简易征收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问题。

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征管规范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等待省局进一步明确。

十二、建筑业、房地产业过渡期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政策是否受36个月限制。是以项目为标准还是以时间为标准的问题。

按照项目掌握,每个项目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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