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1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9
摘要: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3]26号                  2013-9-29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伸阅读——

中文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英文名称:urban land use tax

定义: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种。纳税人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征收的年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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