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9]5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02
摘要:本通知是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9]52号       2009-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财税政[2019]14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修改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请及时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系”修改为“请及时与省税务局联系”。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财预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一)。

  三、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管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样式见附件二)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四、[条款修订]本通知是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系。

  税屋提示——"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修改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请及时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系”修改为“请及时与省税务局联系”。

  
  附件:

  1、证明

  2、证明

  附件1:

证 明

  现有 (分支机构名称) ,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我总公司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特此证明。

  总机构名称及公章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证 明

  现有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名称) ,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我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称)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特此证明。

  总机构名称及公章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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