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和收款,孰先孰后?

来源:指尖上的会计 作者:袁国辉 人气: 时间:2018-02-28
摘要:本文导读 一般情况下,发票会在收款后再开具。如果买方拿到发票了,却赖账,而卖方没有证据证明未收到款,可能要吃哑巴亏。先开票,后收款,也并非不可行,但要做一定的预防。譬如,在合同中明确开票与付款无关,并约定好付款方式;在交付发票时让买方背注尚
本文导读
 
一般情况下,发票会在收款后再开具。如果买方拿到发票了,却赖账,而卖方没有证据证明未收到款,可能要吃哑巴亏。先开票,后收款,也并非不可行,但要做一定的预防。譬如,在合同中明确开票与付款无关,并约定好付款方式;在交付发票时让买方背注尚未付款;让买方开具收到发票回执,注明尚未付款。
 
财务部门一般都会告诉销售人员,先要把销售款收回来,财务才能把发票开出去。等到销售人员跑过去和客户谈合同时,客户的财务部可能要求,先把发票开过来,才能把款付过去。交易双方各念各的经,难免会顶上。这好比博弈,谁赢谁输取决于谁在业务合作中更强势。这样的情景在会计工作中屡见不鲜。
 
开票与收款孰先孰后,站的立场不同,自然结论就会不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肯定有悖契约精神。现实是,交易双方中强势的一方会争取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条件。
 
从公平与法理的角度看,究竟应该先收款还是应先开票,请看下面的分析。
 
(1)销售方:先开发票面临税收风险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开票、收款、确认收入最好统一起来,最次也要力求做到开票与确认收入统一。站在销售方这边,如果先给购买方开票,税务以票控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开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税交出去。此时款又没有收回来,这样一来,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款收不回来,等于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
 
从税负角度看,我认为先收款后开票更合理。
 
(2)购买方:付款后拿不到发票的概率很小
 
站在购买方角度,当销售方已把货物移交给购买方后,购买方先把款付给销售方,最后销售方拒开发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购买方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然后跟销售方争议,并提出退货。不是这类极端情况,一般不会出现销售方不开发票的情景。
 
从发生争端的概率看,付款后拿不到票的可能性很小,而开票后收不到款的概率要高得多。
 
(3)法律:发票被视为付款凭证
 
站在法理上,发票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收款凭据。某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双方因货款问题对簿公堂,销售方说购买方一直未付款,购买方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最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因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则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列举这个案例,是想提请会计人员注意,开发票要有意识地避免债务纠纷。
 
如果客户还没有付款,强烈要求先开票,该怎么办?客户是上帝,客户强势,销售方一般会让步。这时需要会计人员在开票问题上做好预案,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定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约定,在把发票提供给客户时,需要做几个伏笔:一、让客户开具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未支付;二、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
 
整体而言,开票与收款的博弈,企业应尽可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收款与开票的先后,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报道——谣言: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

相关法规——

法[2018]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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