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抵扣的注意几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不是所有的运输发票都能抵扣税的,也不是所有的运输发票都能全额抵扣的。比如,铁路运输货票,只能依其中的运费加铁路基金抵税;再比如国际海洋运输业开具的海运费发票也不能全额抵扣;所谓的运输发票抵扣税,只能是财务部...
  不是所有的运输发票都能抵扣税的,也不是所有的运输发票都能全额抵扣的。比如,铁路运输货票,只能依其中的运费加铁路基金抵税;再比如国际海洋运输业开具的海运费发票也不能全额抵扣;所谓的运输发票抵扣税,只能是财务部、国税总局认可的运输部门开具的发票才能按照运费金额的7%抵扣。

  一、根据文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根据这一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要把握几点:

  1.货运发票(铁路票、航空票除外)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能抵扣进项税额,货运定额发票、其它普通发票、行政事业收据等单据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2.货运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才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然而并不是货运发票注明的所有费用都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运输费用的构成看,严格意义的运费及运输单据上注明的建设基金可以依法进行抵扣,而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3.承运单位必须是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个体工商户、地方税务局代开的运输发票以及其它单位开具的发票不得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务中,企业接受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以下方面应予以重点关注:

  1、注意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税法明确规定,开票单位必须是经税务机关批准,有自行开具运输发票资格的企业,或者是主管地税局以及经省级地税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税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所以,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接受运输服务时,应当注意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的合法身份,验明所接受的运输票据是否符合抵扣增值税的规定,以防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是包含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中转杂费的一种发票,开具这类发票的企业实质上一种货运代理企业,其本身一般没有运输能力,需要委托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来完成运输工作,因此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2、验明具有合法身份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运输票据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规定,《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使用新版本。因此,纳税人应当注意检查其时效性。

  3、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开发票的,应在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有开票人识别号、主管地税局名称和代码等内容的“开票人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第055号)规定,如果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税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税局名称和地税局代码。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

  4、申报抵扣增值税时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取得的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填写其中的“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识别号”栏,否则,所取得的运费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6、申报抵扣增值税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另外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