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症结:税收成本过高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李振华 人气: 时间:2015-08-05
摘要:当前,制约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主要障碍有两个:第一,无风险利率高启,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很难达到投资者的要求。第二个问题,资产证券化成本过高,特别是税收成本...

    当前,制约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主要障碍有两个:第一,无风险利率高启,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很难达到投资者的要求。第二个问题,资产证券化成本过高,特别是税收成本。

  近两年,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结构调整,支持经济增长政策。强调不再用大水漫灌刺激政策,更多盘活货币存量方式,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何盘活存量,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就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工具,释放存量资金。包括央行[微博]、银监和证监部门也积极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的发展。

  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上有许多细节问题和障碍需要解决。当前,制约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主要障碍有两个:第一,无风险利率高启,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率很难达到投资者的要求。第二个问题,资产证券化成本过高,特别是税收成本。与资产证券化发达的市场相比,无法比成本控制到较低水平,导致资产证券化有时难以有效发挥。

  无风险利率是另一个问题,我们本文重点讨论资产证券化的成本问题。

  2004年,在央行的推动下,信贷资产证券化(MBS)开始少量试点。财政部专门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办法和税收管理办法。税收管理办法谈不上对MBS的极大支持,但对于印花税还给予了减免,所得税方面进行了规范。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ABS)在当时需求不高,在当时没有进入高层视野,所以在没有把企业资产证券化纳入到当时的税收办法中,这导致企业资产证券化在税收方面没有依据。在实践中,税务部门倾向于较严的口径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征收税收。

  另一方面,在2006年版的国税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通知中,一些征税口径和税种设置导致证券化成本无法降低,影响了证券化的积极性。

  2006年版税收办法通知中,MBS的发行机构在印花税大部分进行了减免,但根据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原则,如果风险分散95%以上的,或者无回购协议的证券化产品视为发行机构当年的营业收益,应当征收5%的营业税。这可能阻碍金融机构和企业资产打包进行证券化的动力。

  证券化由信托充当SPV可以进行风险隔离,真实出表,将降低企业或银行的负债率。但如果一次性将收益确认当期收益,需缴纳营业税。如果视为担保融资,以全部资产偿还借贷资金,无法出表,却不用缴纳营业税。很多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出表风险隔离和税收加重之间产生纠结,这会消弱资产证券化动力,也不利于分散金融系统风险,盘活沉淀的货币总量。

  第三个方面,资产证券化被视为“真实销售”,其利润在当期就应当缴纳所得税。若不视为真实销售,其利息支出在以后会计年度内列支,实际上相当于递延了税收。而且,如果证券化产生了损失,税收办法规定不能在以后会计年度抵扣,这不仅不合理,而且加重了证券化的负担。

  在会计处理上,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风险和收益发生了转移,进行了风险有效隔离,会计上可以视为“真实销售”。但在会计处理与税收上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在实践中,会计报表和税务报表由于不同的作用和要求,也不需要保持一致。

  MBS市场的扩大将会有助于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而ABS(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不仅可以丰富标准化证券产品体系的丰富,推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而且对于有助于银行间非标业务规范化、透明化,降低影子银行的规模和风险隐患。

  因此,从税务政策上看,应当着眼于如何为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建议可以将ABS和MBS实行相同的政策,摆脱ABS无法和无规可以的局面。同时降低营业税征收税率,甚至可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方面,可以允许发行机构有收益时,可递延税收。如果证券化出现损失,允许在以后会计年度内进行抵扣。

  另外,目前税法中在投资者购买证券化产品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并不明确。但目前,个人购买债券和信托产品实践中不征收所得税。因此建议购买优先级固定收益类证券化产品明确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如果购买股权类证券化产品可征收资本利得税。

  虽然在表面上看,这些措施降低了当期税收,当如果证券化业务能迅速发展,形成了巨大市场,企业、金融机构、SPV、投资者总体税收增加,不仅能弥补税收优惠的损失,而且将会增加更多的税收来源,并创造了一个繁荣市场,推动了金融体系的变革,无论对于金融体系还是对于财政部门来说都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本文作者介绍:财富管理50人论坛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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