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享受所得税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海涛 人气: 时间:2014-06-25
摘要:优惠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和212号文件,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21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其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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