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2009]2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应依照规定按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征收房产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发[2009]24号       2009-03-03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来,各地对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反映较多,经研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应依照规定按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属财产类税收,产权所有人、房产管理人或房产代管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房屋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二[1996]48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场出租柜台、场地收入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地税函[2006]222号)第一条中“出租柜台、场地属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租用后再转租的,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差额计征房产税,由转租人缴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房屋转租是指房产承租人,将租入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又转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