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发放了8月工资3000元,9月份工资4500元,10月份工资55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如何计算个税? 错误的计算方式 (1)8月份工资由于不到3500元,个税=0元; (2)9月份工资仍然适用于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个税=(4500-3500)*3%-0=30元 (3)10月份工资按照新的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计税 个税=(5500-5000)*3%-0=15元 合计:10月份应代扣个税45元 正确的计算方式 10月份个税=(3000+4500+5500-5000)*10%-210=590元 提醒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只要是10月1日-31日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管是之前哪个月份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按照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个税税率表来计算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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