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党组[2014]23号 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1
摘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苏地税党组[2014]23号      2014-3-11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党组,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党组,昆山、泰兴、沭阳地方税务局党组,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中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党组

2014年3月11日

江苏省地税系统贯彻《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未整改的,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六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的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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