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02]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25
摘要:近期一些地区、部门、个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办会[2002]28号        2002-07-2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第26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近期一些地区、部门、个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

  2.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附件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

  一、如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

  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经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参考格式见附件2),一份寄至调入方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交由当事人携带;一份留存备查。《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中应记载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年检有效截止日期、继续教育情况、调转时间等内容。

  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后应进行审核,手续齐全的,应准予调入,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调入持证人员业务档案,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中予以登记。

  二、对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由何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受理符合免试条件,直接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论其户籍和毕业院校在何地,均应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所在单位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由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视同聘用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采取按照毕业院校属地原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法的地区,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对符合免试条件并申请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予以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对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的真实性如何认定?

  答:为了防止虚假文凭,各地区、部门应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持有异地会计类专业文凭的,可要求申请人出具证实毕业证书有效性的证明。具体办法可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附件2: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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