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4]35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1
摘要:县(区)级税务机关本期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等。每季交换1次,于季末终了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7:《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的意见[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4]358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

  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的规定,就建立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互相协作配合来完成,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工商、国税、地税联席会议,会议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领导轮流主持,省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处、信息中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企业登记处、个体登记处、外资处、信息中心等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相互通报全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商、税务部门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

  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参加,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工作的实施和三方的联系沟通。

  二、信息交换内容及交换周期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期办理的工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信息、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每季度交换1次,于季度终了15日内交换;年检验照工作中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每年交换1次,于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1-5:《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未通过年检验照/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信息表》。

  (2)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总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工商登记信息,每半年交换1次,每年的7月31日前交换上半年信息,次年的1月31日前交换全年信息。具体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企登2表、外企1表、私企1表、个体1表。

  2、税务机关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信息:

  (1)省、市级税务机关汇总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税务登记信息,每半年交换1次,每年的7月31日前交换上半年信息,次年的1月31日前交换全年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9-10:《税务登记户数汇总表》、《非正常户数汇总表》。

  (2)县(区)级税务机关本期办理的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等。每季交换1次,于季末终了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7:《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表》。

  (3)县(区)级税务机关本期确定的非正常户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每季交换1次,于季末终了15日内交换。具体内容见附件8:《非正常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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