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5]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12-31
摘要:省政府成立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了10个专责小组,形成了领导小组领导决策、信用办统筹协调、专责小组分工落实、信用信息中心支撑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州)也建立了相应的推进机构和工作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鄂政发[2015]3号            2014-12-3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湖北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战略高度出发,大力促进“信用湖北”建设,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1.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建立。省政府成立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了10个专责小组,形成了领导小组领导决策、信用办统筹协调、专责小组分工落实、信用信息中心支撑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州)也建立了相应的推进机构和工作机制。

  2.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颁布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小微企业信用建设试验区创建工作意见》、《湖北省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为加快健全和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3.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组织实施农村、社区、企业和区域“四大信用工程”,重点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积极搭建政银企互信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截至2013年底,收录了全省33.9万户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3700万个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实现了省内所有信贷业务主体全覆盖,形成了金融领域相对完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建设稳步推进。工商、公安、司法、税收、食品药品、建筑市场、外贸出口、融资担保、债券融资等行业(领域)在完善信用记录、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推动诚信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5.区域信用建设各具特色。我省部分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武汉市探索全国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宜昌市推进信用基础制度建设和联合惩戒,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企业信用建设,松滋市、崇阳县、建始县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诚信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6.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形成。截至目前,在我省开展资本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6家,从事信贷评级业务的机构7家,2013年共计完成5758家企业、205家小额贷款公司和87家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在信贷审批、债券融资、招标投标等领域得到常态化应用。

  总体来看,当前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在全面有序推进,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和统一共享平台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二是大部分领域、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尚未起步,整体推进不平衡;三是信用服务市场尚不发达,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四是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不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二)形势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湖北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防范经济风险。同时,我省正处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关键时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湖北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我省经济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2.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迫切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重要条件。当前,湖北正在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区域信用环境,打造信用品牌,发展信用经济,是更好地吸引人才、引进外资、集聚资本的重要条件,也是科学谋划湖北发展、在区域竞争和协作中赢得主动的战略要求。

  (三)指导思想。

  全面推动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区域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推进“信用湖北”建设。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把握以下主要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优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保障和示范引导作用,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按照“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循序推进的思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失信行为惩戒、信用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与标准体系,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和规范信用记录建设,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逐步建成覆盖全省所有区域、信用主体和信用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中心。

  ——试点示范,强化应用。广泛开展各类综合性、行业性的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应用信用信息产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为重点,开展市、县综合性试点;以法院执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税收征缴、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领域为重点,以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探索建立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为内容,开展行业性试点;加强重点职业资格从业人群信用建设,推动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四)主要目标。

  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思路,到2017年,基本建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框架;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两个阶段的目标分别如下:

  ——全面推进阶段(2014—2017年)。以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用服务机构、法规制度标准等五个方面的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到2017年,建成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完善的社会信用组织体系;信用制度及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序运行,常态化、规范化的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试点示范建设效果明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诚信宣传教育、诚信文化活动、社会诚信实践广泛开展,社会诚信意识明显提高。

  ——巩固提升阶段(2018—2020年)。到2020年,建成国内领先、体现湖北特色、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信用湖北”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建设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应用,是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基础和前提。

  (一)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建设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从规范信用数据归集、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做好信用信息服务出发,建设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数据权威、指标完整、更新及时、安全可靠、功能完备的信息技术支撑,满足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共享交换、信用产品开发等服务需求。

  2.编制信用信息目录。发布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确定信用数据标准,明确相关单位数据保障责任,规范信用数据归集和管理,方便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

  3.建立信用主体标识代码。建立与国家要求相适应的信用主体标识代码,通过信用主体标识代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等业务编码关联,实现一码关联多码,保障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有序归集和共享应用。

  4.强化数据归集。按照统分结合的思路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工作。省直部门负责纵向汇集行业管理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数据,市(州)、县(市、区)负责横向汇集区域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中产生的信用数据,纵横数据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集中管理,满足各行业、各地区对信用信息的共享需求。

  5.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市(州)、县(市、区)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开展本地区信用信息相关工作。对于确需独立建设信用信息平台的地方,应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下进行,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及数据库建设。

  1.制定行业信用信息目录。行业信用信息目录是全省信用信息目录的有机组成部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全省信用信息目录数据格式、采集周期及互通共享提供方式的要求,确定本行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和范围,与全省信用信息目录在技术标准上紧密衔接。

  2.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的数据标准,依托现有业务系统,使用规范的业务编码检索标识,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设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共享交换。

  3.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开发和服务。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组织和发布,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基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和交换;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开发,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行“黑名单”、不良记录公示,强化行业信用风险管控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不断扩大信用产品应用覆盖面,努力拓展信用信息服务深度。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1.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建设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2.深化征信服务。引导、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整合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积极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结合我省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联合惩戒工作实际,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户口登记管理等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加大征信力度,深化征信服务。

  3.促进征信数据库向平台归集数据。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的征信系统向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信息,丰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发展。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不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坚持依法行政。

  1.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升行政服务水平。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各级政府要率先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2.严格履行政府承诺。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如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等。

  3.严格规范财政管理。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监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债务信息披露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指标,应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监控债务风险。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4.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依托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审查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1.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公务员招录信用审查制度。

  2.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培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职业理念,增强法律观念和诚信意识,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打造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快商务诚信建设,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持市场正常秩序的基础,是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的保障。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风险抵押金、“黑名单”、责任保险、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

  2.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依托“金质”工程系统,加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动态更新维护信用记录,不断完善湖北省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记录,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3.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责任。依法向社会披露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4.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追溯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做好流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汇总、评定及共享工作。

  2.积极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划和指标体系。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建立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规范预付消费行为,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拖欠行为。

  3.建立流通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完善失信预警、惩戒、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评估,提升行业自律能力。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参与监督。

  4.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和实施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的管理办法和统一标准,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加快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大数据库覆盖面,提高数据库服务水平。

  2.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借助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强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公安、商务、海关、工商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监管协作。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3.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及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满足金融消费者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为导向,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搭建监管部门与行业间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4.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加强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整合,建立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托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税收数据库。依托新信息管税系统,完善全省企业和自然人纳税人偷逃骗税记录,建立健全税收信用信息数据库。

  2.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全省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税收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

  3.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工商、住建、人社、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1.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内控机制。帮助企业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了解企业价格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价格自律意识。

  2.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商业零售、电信、烟草等明码标价普及率较高的行业和单位,着重提高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商业零售、居民用电、用水、成品油、公共交通、医药、教育、景点门票等窗口单位,组织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点)”、“明码实价一条街”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和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3.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打击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促销等价格欺诈信息的行为,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4.加大反价格垄断力度。加强对产能过剩或处于卖方市场的重点行业、重大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反价格垄断法律培训,增强行业协会的自律意识。

  5.建立价格诚信信息系统。完善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系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1.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等。

  2.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3.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坚持将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

  4.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

  5.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先等相结合,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

  2.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3.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1.加快建立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诚信档案。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互通共认机制,依托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1.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设计、监理、施工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2.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3.完善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要求,实现部门内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统一,并逐步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公用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4.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动监管,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1.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制订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管理规范,以及信用保护、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等实施细则。制订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标准,着力提高信用评估服务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2.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加强对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

  3.引导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评价、改进体系。鼓励中小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参与政府信用监测体系建设。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1.加快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和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工作,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建立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制度,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

  2.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

  3.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十二)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会展业诚信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2.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三)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采集和记录律师类、公证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2.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第三方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以及“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市场”等评选认定活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连锁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推进“黑名单”管理及应用,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专栏4社会诚信释义社会诚信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社会诚信的形成不仅包括个人诚信,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及规则。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

  2.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

  3.完善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医疗卫生领域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计生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信用档案。通过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等方式,推行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对计生失信者进行惩戒。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将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范畴,明确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确认、信用等级信息发布、信用分类管理等具体规定。

  2.建立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及药品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集中采购、临床使用、药品广告发布等药品安全各环节的信用制度。严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退市与责任人员禁入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

  3.建立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实行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承诺、践诺及考核,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三)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和已获得社会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工作,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将骗取社会保障待遇、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

  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监管执法,规范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档案,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社会保险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加大对各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1.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在重点行业建立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2.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省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3.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对不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对诚信单位进行激励表彰,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和重点监控。

  4.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5.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开展劳动保障最佳诚信示范单位的遴选评比活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保障诚信意识。

  (五)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诚信制度。探索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以及学术道德问责等制度。

  2.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

  3.加大对教育、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4.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1.推进文化市场信用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演出、娱乐、艺术品等领域的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等基础数据库。探索研究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评价办法,运用文化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动态分类监管。

  2.推进体育事业信用建设。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3.推进旅游业信用建设。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七)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鼓励省内各行业、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八)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1.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制造业企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2.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建设。督促排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认真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3.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审查机构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气候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九)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1.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标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2.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自然人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记录。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2.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银行高管人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文化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十一)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1.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

  3.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专栏5司法公信释义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重点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和司法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一)法院公信建设。

  1.“天平工程”建设。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省三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提高司法透明度。

  2.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判决执行率。切实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加大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3.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二)检察公信建设。

  1.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加强诉讼监督,促进规范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2.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坚持能公开的一律公开。以便民利民为导向,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

  3.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1.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

  2.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整合公安系统内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

  3.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个人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向社会公开消防从业单位的相关资质信息。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1.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2.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推进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

  (六)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1.提升司法执法水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七、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建设完善奖惩制度、法规标准、服务市场、信用主体权益、信息安全等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开展诚信示范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信用湖北”网站及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2.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公共资源交易、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和相关政策倾斜。

  3.推动形成市场性惩戒和社会性约束。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强化信用信息服务和产品的应用,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舆论引导和道德谴责形成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4.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分级)和动态管理,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在政府相关履职活动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

  5.推动形成行业性惩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6.探索实施司法性惩戒。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办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司法惩戒。

  7.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地区和行业要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综合运用守信激励政策和市场性、行政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

  1.完善信用法规规章体系。加快省级信用立法,制定、完善信用管理、服务等相关制度和配套实施细则,形成“顶层设计+信用运行+支撑保障”的制度框架,使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发展规划等有法可循,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使信用人才培养和管理、诚信文化建设有法可用。

  2.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3.加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标准规范建设。制定省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服务规范和标准。推动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合理布局信用服务产业,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大力扶持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机构发展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我省落户,开展合资合作。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发展新业态信用服务机构。

  2.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以需求增长带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务人员录用等履职活动和联合惩戒中要加强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引导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减少信息不对称。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产品开发和创新,拓展信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实现产品、业务的多元化。

  3.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按照国家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规定,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有效突破信用服务行业信息来源瓶颈。

  4.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规则,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业务平台,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5.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信用服务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要确立行为准则,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行业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1.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建立信用修复与守信正向激励机制。通过设立负面信息有效期、失信行为改正说明、及时移出“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信用修复的制度性安排,对未成年人和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3.建立信息主体维权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理维权。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1.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认证,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

  2.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严格按照标准建设信息安全防护和保障系统,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保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保障制度。

  八、建立规划实施支撑体系

  (一)专项工程。

  重点领域专项工程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支撑。着力围绕政务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应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2.诚信文化建设工程。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加强信用治理研究和信用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诚信建设的促进作用。

  3.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为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制度,重点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选择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县(市、区)作为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4.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评价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守信小微企业给予倾斜支持。推进市(州)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诚信教育培训,增强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5.信用人才培养工程。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或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开展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依托省内高校和社会机构,组织开展信用管理人员、信用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引进信用理论研究专家和信用经营管理高级人才,把我省打造成为信用人才的聚集地。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促进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6.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工程。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先行突破,梯次发展、全面覆盖”的原则,自主培育和引进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大力扶持发展本土信用服务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鼓励其依法开展多样化信用服务业务。按照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到湖北投资设立信用服务机构,支持本省企业到省外投资设立服务机构或开展信用服务业务。

  (二)试点示范。

  1.区域综合性试点。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宜昌市、大冶市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工作,重点在组织保障机制建设、区域信用建设规划编制、规章制度建设、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等方面探索经验、提供示范。区域性综合试点在全面推进的同时,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市(州)级区域综合试点要瞄准创建全省乃至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的目标,积极探索具有湖北特点、区域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模式,实现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县(市、区)级区域综合试点应加强县级政府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县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探索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政务诚信建设经验;高新区综合试点可结合学习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试点工作,重点发挥信用建设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2.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在工商、农村、小微企业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小额贷款等领域和行业,有序开展行业性试点建设工作,重点在工作机制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激励惩戒机制、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3.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大力培育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积极引导企业、学校、机关、社团等各类社会主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采取创建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推选、第三方机构评价、省信用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办法,广泛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乡村、诚信社区、诚信学校、诚信机关等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省各类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

  (三)政策支持。

  1.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将我省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在推进实现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区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规划部署和工作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组织保障。

  1.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健全工作机构,各地要设立专门机构,各部门要明确职能处(科)室,各地各部门要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建立全省性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建立工作协调和通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会议、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五)责任落实。

  1.强化目标考核。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省信用办每年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汇报当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情况。省目标办、省综治办将各地、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评并通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2.实施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针对监测评估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

  3.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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