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京津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7-20
摘要:发票开具相关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 2017-07-19 1.购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项目是否可以填写办公用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

发票开具相关热点问题

发布日期: 2017-07-19

1.购买办公用品开具发票项目是否可以填写“办公用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据实开具发票。票面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2.向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开具给事业单位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单位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6月)

发布日期: 2017-07-19

1.纳税人提供汽车保养服务(主要是对汽车安全性进行检查,换机油、滤芯、配件等)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汽车保养服务(主要是对汽车安全性进行检查,换机油、滤芯、配件等),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企业购入不动产,会计上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是否可以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答:不需要分期抵扣。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提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答: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中企业的范围是否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答: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形?
答: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补开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处理。
 
6.小规模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将现有通用机打发票换成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目前通用机打发票是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答: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应推行范围,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升级工作,使用新系统发票,不得在使用非新系统发票。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7年6月)

 发布日期: 2017-07-13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上优惠政策范围是如何扩大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上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之后,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及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产生了应退税款,如何办理退税?需要到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吗?
答: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退税,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退税申请书”模块办理。无需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17年6月)

 发布日期: 2017-07-13

1.企业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未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还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吗?会被罚款吗?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信息补录采集前已经取得银行开户账号的,应自办理信息补录采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账号。
纳税人开立账户后未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仍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注册在京津冀地区的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跨省(市)开展外出经营活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对于报验登记是否有期限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做好京津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49号)规定:“取消30天报验期限。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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