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14]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4
摘要:对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和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涉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条款废止]

桂国税发[2014]76号        2014-05-0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部分规定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一款自2016年8月11日起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税收工作大局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营造和谐税收环境,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纳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尊重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积极发挥其专业优势,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以下方面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一)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要不断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效果,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营造积极的氛围。要结合纳税服务工作,通过税收宣传月活动等方式,利用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现有资源,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意义、职能和作用,以及涉税中介服务种类、方式方法的宣传力度,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树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执业形象。

  (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拓展涉税鉴证业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已经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并可作为加强日常税收征管的重要辅助。

  (三)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对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和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涉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承担。

  (四)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向税务中介机构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的涉税服务业务范围,以及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鉴证;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鉴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的鉴证;

  5.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以及技术性收入或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核定的鉴证;

  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8.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鉴证;

  9.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

  10.各类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11.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营业额扣除项目的鉴证;

  12.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鉴证;

  1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鉴证;

  14.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条款废止]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开展涉税专业鉴证

  根据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并举”和第四条第十一项“进一步拓展涉税鉴证范围”的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引导和鼓励纳税人出具合法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一)引导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在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专项申报的鉴证(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及技术性收入或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情况表核定的鉴证。

  对取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的纳税人,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税收专项检查、案件协查以及其他经过规范进户执法小组审核批准需进户执法的事项以外,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的事项不再进行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

  (二)鼓励纳税人开展涉税专业鉴证。纳税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纳税人开展涉税专业鉴证。

  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4.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鉴证;

  5.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鉴证;

  6.各类减免税申请的鉴证;

  7.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营业额扣除项目的鉴证;

  8.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鉴证;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鉴证;

  10.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四、加强涉税鉴证业务的管理

  (一)[条款废止]统一全区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我区承办涉税鉴证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先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定期通过本地的国税网站对外公告(对全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强化涉税鉴证业务的法律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对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交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出具虚假涉税鉴证业务报告,造成委托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每年将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凡经检查发现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存在出具虚假鉴证报告行为的,税务机关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将其列入“行业行政监管黑名单”,并对社会公告。

  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的有关法律责任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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