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8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9
摘要: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83号        2008-12-29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

  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兼顾汇总申报企业财务核算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内跨区(指跨征收区域)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分别缴纳业务的审批和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

  (二)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不同征收区域。

  三、申请资料《汇总申报申请表》(ZG11WS003)四、审批标准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商业企业,其总、分支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商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五、审批程序

  (一)首次审批

  总机构首次申请跨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审批程序。

  1.受理①申请。申请人持规定的附报资料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②核验。文书受理岗对附报资料进行核验,资料不全的,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③录入。文书受理岗按照纳税人填写的《汇总申报申请表》,准确选择分支机构,在CTAIS系统中录入“待汇总纳税人清单”。

  2.审核①初审。税源管理科(综合岗)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核,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总、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地调查结果是否一致;通过总帐、分类帐、明细帐、财务报表等资料确认总、分支机构是否为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能否准确划分销售比例。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意见时应注明审批依据(指相关文件名称、文号)。如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必须注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②复审。税源管理科(科长岗)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区(分)局签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批。

  3.终审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终审。终审意见为“同意”的,系统将发送提示信息告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增设审批

  是指已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增设分支机构后,对其新设分支机构提出汇总申报申请的审批程序。具体包括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管理方式。

  1.备案制管理是指经审批取得备案制管理资格的纳税人,其新设分支机构办理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税务机关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立即赋予其汇总申报资格,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核实。

  (1)备案制管理资格审批标准汇总申报单位为纳税遵从度高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具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已批准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达到10家以上;②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总额达到5亿元;③上一年度无重大涉税违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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